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澳门永利皇宫官网入口雅成经典案例解析 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是否优先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?

发布时间:2024-11-23 15:40:49人气:

  毕业于吉林财经大学,取得法律硕士学位。2016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,现为吉林雅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、办案部部长◆◆★■◆◆,长春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。办理诸多房屋买卖(包括一手房、二手房)、房屋执行异议■■★◆、房产登记、房产继承、房产分割等房地产案件。薛律师工作耐心细致◆★◆★★■,有爱心■■,责任心强。

  后经查明,2010年11月长春高新区委会出具函件澳门永利皇宫官网入口,承诺由某A房地产公司新注册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某B公司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★■,并对该宗地进行开发建设澳门永利皇宫官网入口■★。2011 年3月,某B公司注册成立。

  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(三)》第二条规定:“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★■,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★■★◆■■,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,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★■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◆■★■”。本案中◆◆,孙某购买案涉房屋,某A房地产公司向孙某收取房屋首付款后★◆■★,缴纳案涉房屋所在小区土地出让金,并于2011年3月设立某B公司◆★,由某B公司为案涉土地使用权人,建设开发案涉房屋小区■◆■。所以应认定某A房地产公司收取房屋首付款◆◆★★★■、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行为系成立某B公司、开发案涉项目的公司设立行为。

  2010年12月,原告孙某欲购买房屋◆★◆,向某A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款30万元,某A房地产公司向孙某出具加盖了公章的购房款收据。后2014年5月某B公司(某A房地产公司的全资子公司)向孙某出具《房屋确认单》,确认原告孙某购买房屋的房号、单价、房屋面积。同日,原告孙某向某B公司支付了房屋差价款及支付物业维修基金,某B公司出具收款票据并加盖公章。2014年8月原告孙某支付物业费、供暖费等费用办理了入住至今★■■◆◆。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,某C公司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,但因孙某与某B公司已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◆★■◆■★,孙某作为消费者购买房屋并支付全部购房款及支付物业费、水电费等,且持有案涉房屋钥匙,已实际占有案涉房屋◆◆◆◆,上述事实发生在某B公司将案涉房屋抵顶某C公司工程款之前■◆◆◆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》第二条规定◆★■■■:“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★■■■◆,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得对抗买受人。”该条款系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生存权而作出的例外规定★★★◆■,适用于购买商品房的买受人。某C公司与某B公司虽协议将案涉房屋折价抵顶工程款,但不得对抗已支付全部价款的消费者★■★,故孙某做为消费者的权益优先于承包人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,且案涉房屋未登记至某C公司名下,因此,某C公司不对案涉房屋拥有所有权。

  2013年6月,某B公司在建设开发案涉小区时,与某C公司签订《外墙涂料合同》,后于2016年结算时约定某B公司以房屋抵顶工程款,其中包括案涉房屋■◆■★■。

  结合某B公司向孙某收取房屋差价款◆★■★◆、物维基金费用、开具《房屋确认单》,且房屋已经交付孙某实际占有使用,应视为某B公司行使合同权利◆■、履行合同义务行为,案涉房屋虽未办理产权登记,但并未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◆◆,故孙某与某B公司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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